内江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办理程序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2.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特困供养救助申请书,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和核对授权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乡低保标准适时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三档,并差异定标,适时调整。
3.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 救助供养终止
1.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2.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