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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洪清因保管不善,将《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证书编号:资中集用(1997)明心寺镇字第009220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菊芳代饶洪清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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