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组织考核和评价。
(四)负责行使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负责行使城市建成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即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负责行使城市建成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据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负责行使城市建成区内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等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负责行使城市建成区内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使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规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五)负责原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全部行政职责。负责行使全县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权;负责对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而在县城建成区内占道经营、占道装修、占道堆码、占道作业、乱摆摊设点等占道行为进行管理和行使行政处罚;负责对占用县城建成区道路和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和入城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县城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报刊亭和彩票亭等设施的规划定点工作;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占道设置文化经营摊点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行为的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对县城建成区户外各类中小广告、标语、宣传栏、橱窗、店招实施审批、管理和行政处罚,对违规设置摆放广告灯箱(饰)、牌匾、遮阳(雨)蓬、空调外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实施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县城建成区出租车和公共汽车站(点)、临时停车场(站、点)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县城建成区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各类修理、加工作业、电焊作业、废品收购、建筑材料经营等的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县城建成区内机动车清洗、修理场(点)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公益活动、庆典等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协调市容的综合治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督办和检查。负责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权。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及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建成区建筑弃土(固体、流体、建筑材料等)运输和倾倒的审批、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无建筑垃圾准运证、不按规定遮挡覆盖、抛洒滴漏、带泥上路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督办和检查;负责监督管理县城建成区内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绿化带和路、街、巷、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工作;负责环卫作业市场化相关工作。
(六)负责受理行政违法的举报、投诉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负责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的会审、听证工作,办理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七)负责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案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督察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八)负责指导全县城市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系统行业职业资质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系统科技项目的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负责组织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内设机构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县委规定设置。
联系电话:0832-5511962
值班电话:0832-5511962
(二)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组织考核和评价。
(四)负责行使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负责行使城市建成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即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负责行使城市建成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据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负责行使城市建成区内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等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负责行使城市建成区内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使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规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五)负责原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全部行政职责。负责行使全县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权;负责对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而在县城建成区内占道经营、占道装修、占道堆码、占道作业、乱摆摊设点等占道行为进行管理和行使行政处罚;负责对占用县城建成区道路和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和入城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县城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报刊亭和彩票亭等设施的规划定点工作;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占道设置文化经营摊点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行为的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对县城建成区户外各类中小广告、标语、宣传栏、橱窗、店招实施审批、管理和行政处罚,对违规设置摆放广告灯箱(饰)、牌匾、遮阳(雨)蓬、空调外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实施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县城建成区出租车和公共汽车站(点)、临时停车场(站、点)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县城建成区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各类修理、加工作业、电焊作业、废品收购、建筑材料经营等的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县城建成区内机动车清洗、修理场(点)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公益活动、庆典等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协调市容的综合治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督办和检查。负责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权。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及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建成区建筑弃土(固体、流体、建筑材料等)运输和倾倒的审批、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无建筑垃圾准运证、不按规定遮挡覆盖、抛洒滴漏、带泥上路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督办和检查;负责监督管理县城建成区内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绿化带和路、街、巷、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工作;负责环卫作业市场化相关工作。
(六)负责受理行政违法的举报、投诉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负责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的会审、听证工作,办理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七)负责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案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督察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八)负责指导全县城市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系统行业职业资质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系统科技项目的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负责组织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内设机构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县委规定设置。
联系电话:0832-5511962
值班电话:0832-551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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