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打印文本】【关闭】

收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配建综合用房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布关于《资中县城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11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川办便函〔2022〕34号)
(四)《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补短板”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1〕61号)
(五)《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内府办发〔2018〕67号)
(六)《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内江市民政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民发〔2022〕8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指明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县城区内居住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开发项目,本方案所称的综合用房是指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确定配建标准。每百户配置应不低于30平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体面积应不低于350平方米。城市社区新建社区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城市改建扩建、购置租用社区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综合用房位置应位于临市政道路或交通性道路、小区出入口。综合用房移交时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
(三)规范配建程序。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综合用房需求,把综合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将规划条件确定配建的综合用房作为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出让方案。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按照规划要求落实综合用房建设,加强综合用房建设管理,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审查、建设,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综合用房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综合用房未按规定要求配建或建设标准不达标的不予验收和竣工备案。
(四)完善移交及运营管理程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综合用房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监督管理,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使用;也可通过公开招标等的形式,让渡部分使用权。
(五)明确责任追究。若开发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合同要求的行为,在今后合作中,将其作为重要负面因素考量。若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中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19日
相关附件:
【打印文本】【关闭】
收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