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资中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24〕783号批准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资中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资中县水南镇长山社区5组及社区集体。征收面积24.0563公顷,其中:农用地21.4619公顷(耕地15.4769公顷、园地0.7020公顷、林地3.3942公顷、其他农用地1.8888公顷),建设用地2.5944公顷。
三、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政策依据:按《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内府函〔2023〕12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内府国土函〔2014〕3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征地补偿登记办理: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水南镇人民政府。
五、未登记征地补偿的认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请见到本公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互相转告。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资中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2024年5月24日,资中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24〕783号批准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资中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资中县水南镇长山社区5组及社区集体。征收面积24.0563公顷,其中:农用地21.4619公顷(耕地15.4769公顷、园地0.7020公顷、林地3.3942公顷、其他农用地1.8888公顷),建设用地2.5944公顷。
三、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政策依据:按《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内府函〔2023〕12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内府国土函〔2014〕3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征地补偿登记办理: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水南镇人民政府。
五、未登记征地补偿的认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请见到本公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互相转告。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资中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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